(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改革制度。
(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职能转变。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完善规划投资监管、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强化激励约束,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健全监督长效机制、规范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创新发展、战略合作、资本运营、公司治理、党建工作等职能,提高监管效能,增强企业活力。加强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作。管理市直国有企业职工托管中心。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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