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保密法,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保密管理的领导,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信息上网发布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或科室负责人的审查,并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上网或对外发布。
第三条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我委政务公开信息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
第七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